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美琴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一00年度執聲字第八二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帳冊叁本、六合樂透手冊壹本及市內電話壹支,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九年度速偵字第六0五號被告張美琴犯賭博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帳冊三本、六合樂透手冊一本及市內電話一支,係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為警當場查扣之六合彩簽注帳冊三本、六合樂透手冊一本及市內電話一支,均係被告張美琴所有,且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一份及現場照片六幀可資佐證;又上開犯行,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速偵字第六0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緩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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