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8年度虎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虎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7
月24日雲警虎偵字第9800100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乙○○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扣案已使用過之保險套壹枚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8年7月19日。
(二)地點:雲林縣○○鎮○○路○○巷○號1樓。
(三)行為:被移送人甲○○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
代價新臺幣800元;被移送人乙○○在公共場所,
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證人 張主義 之證述。
(二)經警查獲。
(三)扣案已使用過保險套1枚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已使用過之保險套1枚為被移送人甲○○所有,且為
供違反社會移序法所用之物,爰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2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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