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56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調
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
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陳俐嫺
調解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元整(含強制險保
險金)。
二、給付方式: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三日給付陸萬元,九十八
年十月十三日給付壹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相對人以匯款方式清償,相對人將該款項匯入聲請人台北富
邦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俐嫺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