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10號原告 侯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5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8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元佑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分類│訴訟標的金額級距│聲請費│├────┼──────────────┼─────┤│財產權│未滿新臺幣10萬元│免徵││├──────────────┼─────┤││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1,000││├──────────────┼─────┤││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2,000││├──────────────┼─────┤││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3,000││├──────────────┼─────┤││1,000萬元以上│5,000│├────┼──────────────┼─────┤│非財產權││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