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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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智楷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智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智楷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11月、7年8月,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謝智楷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5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8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6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3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6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6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4案所處之刑,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76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因持有第一級毒品及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35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2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6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3月20日入監接續接受案、、、、4案之應執行刑、、2案之應執行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2月3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0月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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