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附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謝明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美嘉
一、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8年1月至11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四、若法院裁准更生,債務人擬提出之更生計劃?是否可行?即有何資金或工作能力可以分期返還?(依債務人目前之情況已入不敷出,且無工作,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