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323號債權人 李後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翠燕 (即 江漢 傳之繼承人)、 江翠純 (即 江漢傳 之繼承人)、 江志輝 (即江漢傳之繼承人)、 江淵智 (即江漢傳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江漢傳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提出江漢傳之長女 江敏伶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提出江漢傳之四女 江翠芳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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