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2號聲請人 許素雲 訴訟代理人 蕭昭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可芯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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