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0號聲請人 宋滿妹 聲請人 李朝興 聲請人 李碧雲 聲請人 李碧霞 聲請人 羅麗香 聲請人 羅麗華 前列羅麗香、羅麗華共同兼法定代理 李志強 人聲請人李志強聲請人 李慧鈴 聲請人 林雅惠 聲請人 林慶鴻 聲請人 許芷涵 聲請人 許宸睿 前列許芷涵、許宸睿共同兼法定代理 李沂 家人號五樓之1聲請人 李沂家 聲請人 曹鈞 評聲請人 曹鈞豪 前列 曹鈞評 、曹鈞豪共同兼法定代理 李慧娟 人巷67弄1號聲請人李慧娟前列宋滿妹、李朝興、李碧雲、李碧霞、羅麗香、羅麗華、李志強、李慧鈴、林雅惠、林慶鴻、許芷涵、許宸睿、李沂家、曹鈞評、曹鈞豪、李慧娟共同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薛美怡(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