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志仁選任辯護人任進福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賴志仁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