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國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以及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另按:本院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經依受刑人之住所即桃園市○○區○○○路000號12樓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由受刑人之受僱人於民國113年4月9日收函後,迄今仍未對本件定執行刑表示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庭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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