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冠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於上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4,6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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