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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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李建昌 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5樓被告 楊媛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訴字第1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4號),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此有本院刑事判決書附卷可佐,而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主張被告刑事部分如經法院諭知無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經核其主張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蔡培彥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鄭益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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