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佳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MDPV)成分之香菸參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佳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該案所扣得之香菸3支(淨重共計
3.1890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下稱MDPV)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5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18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而扣案之香菸3支,經送驗結果確含MDPV成分(淨重共3.1890公克,因鑑驗使用0.0075公克,驗餘淨重共3.1815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5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報告附卷可佐,顯見前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