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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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94號原告昱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素貞 被告荻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