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75號原告 陳柏儒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被告 楊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85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訴之聲明中價額最高之第一項關於確認最高限額700萬元之擔保債權不存在核定為700萬元(其餘聲明不另單獨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4,858元,尚不足新臺幣35,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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