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六簡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六簡字第32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籃一賓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591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籃一賓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動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3年5月16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5160021號函」應更正為「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3年5月16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516002J號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籃一賓所為,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動物用禁藥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淳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591號被告籃一賓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籃一賓明知「泰國皇室甲基藍」係未經核准輸入之動物用藥,係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條所規定之禁藥,竟基於違法輸入未經核准之禁藥之犯意,自民國113年5月7日前不詳時間,在所住居之雲林縣○○鄉○○路00巷0號住處內,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上網後,在其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請帳號orchid774之「JKnl泰國風情精品金魚旗艦店」賣場內,張貼欲以新臺幣(以下同)365元販售「獨家上市NL泰國皇室甲基藍魚兒檢疫@好幫手」廣告之方式進行陳列,使不特定多數人於上網瀏覽時可以下單購買。
二、案經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籃一賓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卷附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5月29日防檢一字第1131862052號函,暨隨函檢附之檢舉信件、網頁蒐證資料、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3年5月16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5160021號函檢附之被告上開網站帳號、商店名稱、網站資料等資料相符。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動物用禁藥罪嫌。被告於本案行為前,曾因於網路上販賣「日本上野黃藥」之動物用藥品,為本署檢察官於113年3月14日以113度偵字第204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13年4月3日至114年4月2日,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詎被告明知於網路販售動物用藥品,應先確認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輸入,竟仍未於上開緩起訴處分後仔細確認所陳列販售之動物用藥品是否合法,則雖本署檢察官於偵訊時,一時不察,曾就本案為緩起訴處分條件之諭知,仍認本件不宜再予被告刑之優厚,而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仍請考量被告此前並無特殊犯罪紀錄,素行尚佳等情,量處適當之刑,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檢察官莊珂惠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曾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