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625號債權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債務人 劉怡佩 法定代理人 劉修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金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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