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81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因被告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廖怡貞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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