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丙○○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對被告丙○○、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張兆光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