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張明宏 被告 余紹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5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余紹安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張明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建忠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定宜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