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葉瑩 相對人財團法人植物保護科技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植物保護科技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1條規定,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1條規定業於民國110年3月18日經相對人第3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於110年3月18日召開第3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1條規定,有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名冊、簽到單附卷可稽。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揆諸上開說明,自得就相對人章程變更事項,聲請准為必要處分。經核附件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1條規定所示修正內容係關於呈報相關資料予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屬財團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有關,亦與相對人之精神不相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該會亦表示相對人變更如附件所示章程規定確有必要,有該會111年1月25日農授防字第1110203075號函附卷可查。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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