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葉步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壢市復華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87,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