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3號原告乙○○
號2樓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各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乙○○與被告甲○○間請求扶養費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且所提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卷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按,而聲請人所提起之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參照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施慶鴻正本係照原本作。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楊靜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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