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己○○戊○○丙○○丁○○乙○○庚○○被告辛○○
楊忠興 即中榮計程車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5號被告辛○○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周美玲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靜秋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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