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3號聲請人 蘇陳秋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國王通運巴士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聲請人蘇陳秋露為相對人國王通運巴士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而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蘇文義 為聲請人之配偶,因蘇文義業於民國104年
3月3日死亡,相對人公司業務係由聲請人負責處理,為繼續經營相對人公司業務,爰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及非訟事件法第183條之規定,請求裁定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俾利相對人公司業務之進行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又該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董事亦準用之,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定有明文。至所謂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事由,係指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等(公司法第208條之1增訂立法理由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之董事為蘇文義,股東為聲請人、 蘇盈全 、 蘇育德 、 蘇献能 ,此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5年5月20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號書函暨檢附之相對人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在卷可參。相對人公司依其公司章程僅置董事一人,原任董事蘇文義已於104年3月3日死亡,且股東迄今尚未能選出新任董事,則相對人公司目前無合法董事可行使其職權,自有使相對人公司受損害之虞,揆諸首開公司法規定,相對人公司洵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又聲請人為相對人股東名冊上之股東,自屬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聲請人具狀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聲請人為股東之一,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為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之百分之31左右,且聲請人為原任董事蘇文義之配偶,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依繼承法律關係取得蘇文義之股權後,即成為相對人公司最大股東,聲請人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對公司業務自屬熟悉,是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屬適當。茲依法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