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36號聲請人 謝蘊紫 聲請人 洪克明 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謝新平 律師相對人曾 双亮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100年12月13日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6,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為101年3月13日,聲請人謝蘊紫債權額比例65分之55、聲請人洪克明債權額比例65分之10,經登記在案。惟清償屆期後相對人至今未為清償,經多次催討,亦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土城青雲郵局第272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件、本票正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以101年7月19日新院千民政101司拍136字第1587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1年7月21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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