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黃子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婉淑┌─────────────────────────────────────────────────┐│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黃子卿│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12月30日│100,000元│KD0000000│││││限公司南投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