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聲請書略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2年)確定後,於民國98年1月2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1日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確定,及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10月、7月及10月,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0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經入監執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99年12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7月1日以法矯司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