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易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
己○○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484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辛○○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苗栗分會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己○○犯幫助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⑴辛○○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民國96年7月份某日起,
在新竹縣芎林鄉鹿寮坑山區,以架設鴿網攔截捕捉賽鴿之方式,竊盜如附表所示A○○等人所有之賽鴿後,再以每隻賽鴿新臺幣(下同)1千元之代價出售予寅○○(另行審理),供寅○○向鴿主恐嚇取財之用。寅○○則與B○○(另行審理),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向辛○○所購入之賽鴿腳環電話資料,由寅○○或B○○分別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向被害人恐嚇:須 依渠 等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贖金,匯入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埔郵局00000000000000號、戶名己○○之帳戶內後,始願將賽鴿放飛釋回,否則就把鴿子殺掉等語,而以此方式要脅被害人需繳交贖款之方式恫嚇,致被害人心生畏懼,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匯款至上開帳戶內。寅○○在確定鴿主匯款後,始將勒贖之賽鴿釋放,再由寅○○、B○○分別至各地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得手。
⑵己○○明知無正當原因,提供向金融機構申設之帳戶存摺
、金融卡連同密碼等資料予他人使用,係幫助他人作為恐嚇取財時,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基於縱有人持以作為恐嚇取財之用,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96年7月間某日,在新竹縣北埔街上某處,將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埔郵局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連同密碼等資料,以1萬元之代價,出售予壬○○(另案偵辦)。壬○○再將上揭購得之帳戶資料,提供予寅○○使用,供寅○○作為向他人恐嚇取財之工具,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遭恐嚇後,而匯款至上揭帳戶內。
三、處罰條文:⑴被告辛○○部分,刑法第320條第1項。
⑵被告己○○部分,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黃雅琦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處罰條文│宣告刑│├──┼──────────────┼──────┼───────────┤│一│於96年7月13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宇○○所有賽鴿3隻。│第1項竊盜罪││├──┼──────────────┼──────┼───────────┤│二│於96年7月14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辰○○○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三│於96年7月17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戊○○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四│於96年7月17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卯○○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五│於96年7月17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巳○○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六│於96年7月17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黃○○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七│於96年7月17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癸○○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八│於96年7月17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天○○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九│於96年7月17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甲○○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十│於96年7月17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 葉順福 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十一│於96年7月17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C○○所有賽鴿2隻。│第1項竊盜罪││├──┼──────────────┼──────┼───────────┤│十二│於96年7月17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庚○○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十三│於96年7月17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丑○○所有賽鴿2隻。│第1項竊盜罪││├──┼──────────────┼──────┼───────────┤│十四│於96年7月17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戌○○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十五│於96年7月17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申○○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十六│於96年7月18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酉○○所有賽鴿2隻。│第1項竊盜罪││├──┼──────────────┼──────┼───────────┤│十七│於96年7月18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子○○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十八│於96年7月18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D○○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十九│於96年7月18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E○○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二十│於96年7月18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丁○○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二一│於96年7月23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A○○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二二│於96年7月23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玄○○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二三│於96年7月23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宙○○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二四│於96年7月23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地○○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二五│於96年7月23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午○○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二六│於96年7月23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丙○○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二七│於96年7月23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未○○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二八│於96年7月23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亥○○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二九│於96年7月23日上午某時,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害人乙○○所有賽鴿1隻。│第1項竊盜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