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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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538號和解筆錄
原告 王博彥 被告 謝遄飛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附民字第538號就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424號妨害名譽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下午6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六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吳金芳檢察官蔡逸品書記官屠衛民通譯楊佳蓉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王博彥被告謝遄飛選任辯護人 鄭歆儒 律師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 謝遄飛茲 就發表系爭文章之行為,如對原告王博彥、相關機關或任何人造成不當之影響,被告謝遄飛當庭表示歉意。
二、被告謝遄飛當庭保證日後絕不會在任何公開或特定私人的網站或公開的場所對於原告王博彥以指名道姓或者以影射之方式就任何有關原告王博彥之事項發表相關文章、討論內容、文件或言論。
三、原告王博彥就本案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原告王博彥當庭撤回本件刑事103年度易字第1424號對被告謝遄飛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王博彥被告謝遄飛選任辯護人鄭歆儒律師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書記官屠衛民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