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069號聲請人 王梁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宗佑 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又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有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
108號意旨可參。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提出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請前即已死亡,此有聲請人除戶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等影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即無當事人能力,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宜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