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84號原告 丁民峰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律師被告 丁咨允 被告 丁映月 被告 丁音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分割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陸拾陸萬參仟零柒拾柒元,依原告主張分得之金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參佰玖拾壹萬伍仟柒佰陸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玖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