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22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簡文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零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簡文英於民國95年7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246015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