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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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02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建榮 選任辯護人(法扶) 賴錫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6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建榮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擔心母親之安危,希望安頓好母親再來服刑,被告也不會搬離原來板橋居所,被告並無逃亡之情形,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係於95年2月27日、98年6月15日因另案強盜、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2次發布通緝在案,足見被告確有涉及刑事案件逃亡之2起前例,參以被告戶籍係設於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被告復自承於遭羈押前係賃屋居住於新北市○○區○○街○○○號6樓,益見被告並無長久居住、可供通知聯絡之固定住所,是應認被告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母親原居住於高雄靜和精神療養院,經本院詢問被告有無為其聯絡社工之必要,惟被告並為作肯定之表示(見本院侵上訴卷第57頁),參以療養院在必要之時基於人道亦無置被告母親於不顧之理,自不能徒以被告顧慮母親之安危,甚或有繼續承租上開地點居住之事實,即置被告有逃亡前例、無長久固定住所等客觀情事於不顧,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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