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320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莊銘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同法第510條、第50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51
3條第1項意旨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銘森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莊銘森已遷出國外,難認本院有管轄權,況支付命令無法向國外送達,依首揭說明,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