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調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
法定代理人  洪山川
代 理 人  魏慈歆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認不動產所有權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按聲請人書狀應記
載當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
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
項明定。次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
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
逕以裁定駁回,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請求確認其為坐落臺北市○○○路
○段○○○巷○弄○號1樓不動產之所有人等語,惟未繳納聲
請費,亦未提出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地址,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1月25日以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31日送達
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
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依首揭規定,其
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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