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振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6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適用之法規及法理:㈠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
㈡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
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
三、經查,本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於民國110年4月7日繫屬於本院,然而同一犯罪事實,前經臺灣 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9852號、第20451號、第22571號、第26290號、第26661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605號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於109年11月6日繫屬於同法院,並經該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75號案件審理、於110年3月26日為第一審判決,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決(見本院卷第43至91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35至36頁)附卷可憑,並有附表可資對照,經本院核對後,確認兩案起訴之被告、被害人或告訴人、遭詐騙過程、匯款時間、帳戶、金額均相同【匯款時間雖部分有時間落差,但僅是因證述、匯款單據與交易明細表間具有時間落差,仍明顯足以確認為同一事實】,依前述說明,本案已屬重複起訴,自應由先繫屬之法院審理,本院不得為審判,本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士嶔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張菁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附表】本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訴1075號編號被害人1 蘇裕仁 附表一編號832 賴曉 雯附表一編號843張 弘翰 附表一編號864 張語峰 附表一編號875 陳彥廷 附表一編號886 洪弦煌 附表一編號897 方子瑀 附表一編號908 黃詩涵 附表一編號929 陳佳琪 附表一編號9310 李瑀暄 附表一編號9411 黃俊強 附表一編號9512 郭倍誠 附表一編號9613 郭富 吉附表一編號9814 劉君彥 附表一編號9915 李存 修附表一編號10016 鄭家怡 附表一編號10117 葉伯璘 附表一編號82(公訴意旨認定本案之匯款時間,是以告訴人或被害人證述及匯款單資料為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認定之匯款時間,是以人頭帳戶交易明細為依據)【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6435號被告盧振豪男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0號1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振豪前因竊盜、公共危險、施用毒品及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2月、2月、6月確定,復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施用毒品及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確確定,亦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兩案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6年12月17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仍於109年3月間,加入 劉承軒 (涉犯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其他不詳姓名成年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渠等與集團內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盧振豪擔任該詐欺集團車手,並提供其不知情之配偶 甘佩 巧(涉犯詐欺等罪嫌部分,另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44054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其不知情之子江○鎧(民國00年00月生)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資料予上開詐欺集團使用。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帳號等資料後,隨即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手法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行騙,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如附表所示上開帳戶內,再由盧振豪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自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轉出及領取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以轉交予劉承軒及做為提供帳戶及協助領款之對價。 嗣因 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始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蘇裕仁、 賴曉雯張弘翰 、張語峰、陳彥廷、洪弦煌、方子瑀、黃詩涵、陳佳琪、李瑀暄、黃俊強、郭倍誠、 郭富吉 、劉君彥、 李存修 、鄭家怡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振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 甘佩巧 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蘇裕仁、賴曉雯、張弘翰、張語峰、陳彥廷、洪弦煌、方子瑀、黃詩涵、陳佳琪、李瑀暄、黃俊強、郭倍誠、郭富吉、劉君彥、李存修、鄭家怡及被害人葉伯璘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並有上開中信及郵局帳戶開戶與交易明細、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提出之匯款明細與對話紀錄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盧振豪所為,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共同加重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處斷。被告為附表一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罪犯行,與劉承軒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取財等數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檢察官莊士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素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
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時間遭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蘇裕仁(告訴)109年4月5日20時30分詐欺集團成員於PTT網站之上張貼文章佯稱有意出售IPHONE手機云云,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然嗣後收到包裹後,發覺內容物係咖啡包等物,被害人始悉受騙。109年4月5日20時51分1萬7,500元上開中信帳戶2賴曉雯(告訴)109年4月6日詐欺集團成員於PTT網站之上張貼文章佯稱有意出售IPHONE手機云云,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然嗣後收到包裹後,發覺內容物係餅乾,被害人始悉受騙。109年4月6日凌晨零時30分1萬7,500元上開中信帳戶3張弘翰(告訴)109年4月5日20時15分詐欺集團成員透過PTT網站、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被害人佯稱有意出售IPHONE手機云云,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然嗣後收到包裹後,發覺內容物係飯店沐浴組等物,被害人始悉受騙。1.109年4月6日16時37分2.109年4月6日16時38分3.109年4月6日16時39分1.1萬元2.1萬元3.6,800元上開中信帳戶4張語峰(告訴)109年4月6日詐欺集團成員於PTT網站之上張貼文章佯稱有意出售IPAD平板云云,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然嗣後遲未收到約定之商品,被害人始悉受騙。109年4月6日17時40分9,260元上開中信帳戶5陳彥廷(告訴)109年4月6日12時30分詐欺集團成員於PTT網站傳送訊息予被害人,佯稱有意出售IPAD平板云云,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然嗣後遲未收到約定之商品,被害人始悉受騙。109年4月6日20時10分9,500元上開中信帳戶6洪弦煌(告訴)109年4月6日詐欺集團成員於PTT網站之上留言佯稱有意出售SWITCH遊戲主機云云,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然嗣後遲未收到約定之商品,被害人始悉受騙。109年4月6日20時27分6,750元上開中信帳戶7方子瑀(告訴)109年4月6日22時詐欺集團成員於PTT網站之上留言佯稱有意出售SWITCH遊戲主機云云,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然嗣後遲未收到約定之商品,被害人始悉受騙。109年4月6日23時31分7,350元上開中信帳戶8黃詩涵(告訴)109年4月6日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之上向被害人佯稱有意出售IPAD平板云云,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然嗣後收到約定之商品,發覺內容物為拖鞋及餅乾等物品,被害人始悉受騙。109年4月6日23時57分1萬7,000元上開中信帳戶9陳佳琪(告訴)109年4月6日21時詐欺集團成員於PTT網站之上留言佯稱有意出售SWITCH遊戲主機云云,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然嗣後遲未收到約定之商品,被害人始悉受騙。109年4月7日1時15分9,780元上開中信帳戶10李瑀暄(告訴)109年4月7日18時詐欺集團成員於PTT網站之上留言佯稱有意出售SWITCH遊戲主機云云,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然嗣後遲未收到約定之商品,被害人始悉受騙。109年4月7日19時18分1萬元上開中信帳戶11黃俊強(告訴)109年4月7日19時30分詐欺集團成員於PTT網站之上傳送訊息予被害人,佯稱有意出售SWITCH遊戲主機云云,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然嗣後遲未收到約定之商品,被害人始悉受騙。109年4月7日19時53分1萬元上開中信帳戶12郭倍誠(告訴)109年4月7日詐欺集團成員於PTT網站上張貼文章佯稱有意出售IPHONE手機云云,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然嗣後遲未收到約定之商品,被害人始悉受騙。109年4月7日20時20分9,000元上開中信帳戶13郭富吉(告訴)109年4月7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PTT網站站內信及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被害人,佯稱有意出售IPADPRO平板云云,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然嗣後遲未收到約定之商品,被害人始悉受騙。109年4月7日20時54分8,000元上開中信帳戶14劉君彥(告訴)109年4月7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PTT網站、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被害人,佯稱有意出售SWITCH遊戲主機云云,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然嗣後遲未收到約定之商品,被害人始悉受騙。109年4月7日21時51分1萬元上開中信帳戶15李存修(告訴)109年4月7日18時55分詐欺集團成員於PTT網站之上留言佯稱可代購MYCARD遊戲點數云云,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然嗣後遲未收到約定之點數卡序號,被害人始悉受騙。109年4月7日21時59分1萬2,300元上開中信帳戶16鄭家怡(告訴)109年4月7日21時詐欺集團成員於PTT網站之張貼文章佯稱有意出售SOGO禮券云云,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然嗣後遲未收到約定之禮券,被害人始悉受騙。109年4月7日22時25分2,700元上開中信帳戶17葉伯璘109年4月4日21時36分詐欺集團成員於PTT網站之「FORSALE」看板上張貼文章佯稱有意以93折之價格出售新光三越禮券云云,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然嗣後均未收到約定之禮券,被害人始悉受騙。109年4月4日23時49分2萬9,760元上開郵局帳戶附表二:
編號領款或轉帳時間領款或轉帳金額提款或轉帳地點所使用帳戶備註一109年4月6日10時40分2萬9,700元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後壁厝郵局)上開郵局帳戶做為提供帳戶及協助領款之對價,經被告用於繳交車貸、稅金、房租、水電費及小孩午餐費等生活開銷。二109年4月6日11時10分2,950元以網路銀行轉帳上開中信帳戶被告將款項自中信帳戶轉出至其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領出轉交予劉承軒。三109年4月7日3時10分9,900元以網路銀行轉帳上開中信帳戶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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