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振茂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鵬 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振茂木業有│第一商業銀│102年8月31日│30,000元│EA0000000││││限公司│行嘉義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