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劉美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緩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計算機各壹台、簽單陸張,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何劉美蘭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3月12日,以102年度速偵字第1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於103年3月11日期滿未據撤銷,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扣案之傳真機、計算機各1台、簽單6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