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號上訴人 郭秋銅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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