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審重訴字第159號原告大占無極天 靈霄 寶殿法定代理人 呂綺甯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劉建畿 律師 林宜儒 律師被告 許威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即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210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聲請執行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426,128元,尚應補繳25,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