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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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林宜廷 訴訟代理人 林榮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惠敏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4,390元【計算式:843.98平方公尺×4,900元/平方公尺×18/100=744,3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陳雅婷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23 號裁定(112.01.0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營司調 字第 203 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2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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