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75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智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明智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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