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7號上訴人 陳永鋒 送達代收人 葉凱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秋盈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2,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