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29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易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榮東 、 潘秀芬 、 王雲菁 及 潘貞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號之土地異動索引。
二、請提出原設定義務人 潘清交 之除戶謄本。
三、本件經核債務人 潘英夏 於民國104年4月7日死亡,故請提出:
㈠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