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4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劉偉杰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劉偉杰前因犯數罪符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之規定,聲請就所犯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是以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者,應由檢察官提出聲請,而受刑人亦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尚不得自行向本院提出聲請,從而,本件受刑人以其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逕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受刑人應本於前開規定,向檢察官提出請求,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