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銀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所稱名下僅有一部1999年份之中華汽車一部,年份已久,勘認無清算價值,另債務人陳報無以其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其他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