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瀞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緩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四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瀞婷因商標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3年1月2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商標法業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則移列同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修正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以:「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83條,移列修正為第98條。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且與主刑有從屬關係。如行為後,法律有所變更,但主刑之法定最高度及最低度刑,與修正前之舊法完全相同,或僅沒收之從刑規定有所更易,主刑未修正時,則沒收部分,即不生比較問題(最高法院88年第1次、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再沒收亦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參見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3397號、97年度臺上字第3745號判決意旨),而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是本件聲請沒收,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嫌,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1年度偵字第725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2年1月28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11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緩起訴執行卷宗等附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國之授權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 賴麗玉 鑑定結果為仿冒品,此有鑑定證明書1份在卷可參(見警卷第9頁);附表編號二、四至七所示之物,經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委任 吳圓圓 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品,有其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份附卷足憑(見警卷第12頁),應認上開附表一、二、四至七所示之物均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說明,自應對該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至聲請人誤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為其依據,本院仍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論參照)。從而,本件就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扣案如附表編號四號所示之物,固非商標權人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或授權之商品,然該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之商標並未指定使用於指甲剪,顯與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成罪,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該署公務電話紀錄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考,要無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餘地。再該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表示願意放棄其所有權(見警卷第3頁),非屬被告所有,復查無該物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柯于婷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香奈兒手機皮套│1個│├──┼────────┼───┤│二│ 拉拉熊 貼紙│12個│├──┼────────┼───┤│三│拉拉熊指甲剪│1個│├──┼────────┼───┤│四│拉拉熊隱形眼鏡盒│1個│├──┼────────┼───┤│五│拉拉熊文件夾│6個│├──┼────────┼───┤│六│拉拉熊手機殼│1個│├──┼────────┼───┤│七│拉拉熊集線器│4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