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749號債權人乙00000000債務人豪心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債務人尖兵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秋香 債務人 賴勝洋
號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向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賴勝洋請求之依據及相關文件(聲請狀並未指明向賴勝洋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相關文件,其亦非公司負責人)。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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